凡是参加枣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纳入职工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覆盖范围,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同时参加长护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所筹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筹资标准每人每年88元,其中:基金划拨,从职工医保基金中每人每年划拨4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月按4元的标准缴费,有医保个人账户的,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中代扣;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 。

根据参保职工长期护理需求,分别确定不同的护理保险形式。一、是医疗专护,是指医疗机构设置医疗专护病房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 24 小时连续医疗护理服务。二、是机构护理,是指除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协议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 24 小时连续护理服务。三、是居家上门护理, 是指协议服务机构指派专业护理人员到参保人员家中提供护理服务。四、是居家自主护理,是指参保人员自主选择亲情照护为本人护理服务。

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护理费用,不设起付线,按床日付费,实行最高支付限额,低于限额的, 按实际费用据实结算。
( 一)参保人员在一、 二、 三级协议医疗机构接受医疗专护的,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80%、 75%和 70%,每床日支付限额为 80 元、 100 元和 120 元。
( 二)参保人员在协议服务机构接受机构护理服务的,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 75%,每床日支付限额为 60 元。
( 三)参保人员接受居家上门护理服务的,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 90%,每床日支付限额为 45 元。
( 四)参保人员居家自主护理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每床日按 30 元标准支付。

参保职工申请长护保险待遇需携带失能病历(二级甲等以上级别)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现场填写《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申请表》和《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

承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医护专家完成评定工作。承办机构做出失能等级评定结论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将评定结论通知申请人或家属。参保人员对结果有异议的, 在收到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委托经办机构书面提出复评申请, 逾期不再受理。收到复评申请后,委托经办机构随机从评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论。

参保人员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过治疗不能康复,连续卧床30天以上,预期达6个月以上, 情况基本稳定的, 可申请进行失能评定。按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经评定达到一定标准后,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长护保险实行医护机构协议定点管理。枣庄市范围内医疗、养老等各类可以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符合准入条件的,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自愿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均可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枣庄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申请表》。

协议服务机构与参保人员实行联网结算。参保人员与协议服务机构只结算个人自付部分, 应当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委托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与协议服务机构结算。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实行“定额拨付, 超支不补”的结算管理办法。协议服务机构应当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与委托经办机构的账务核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划拨至委托经办机构,用于支付待遇。对居家自主护理的,由委托经办机构直接向参保人员支付护理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