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善传媒客户端
出借医保凭证“助人为乐”?罚!
来源:上善传媒  日期:2024-09-05  浏览量:  栏目:文章资讯

图片

图片

案件解析: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将本人的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出借医保凭证绝非助人为乐,冒名使用更是实实在在的欺诈骗保!小编再次提醒广大参保人朋友,对于符合条件的近亲属,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钱可以共济,但卡不能共用!您的医保凭证仅限本人使用!将本人的医保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的,都属于欺诈骗保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论处!


如您发现类似欺诈骗保行为,请及时拨打国家医保局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或向当地医保部门及时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20万元。


来源 | 整理自国家医保局


编辑: 滕州市医疗保障局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滕州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单位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②鉴于本网发布的部分图文、视频稿件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著作权人主动与本网联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将及时处理。(电话:16606329266)

分享至:

上善传媒APP

更多精彩!扫码下载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