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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吃窝边草”不成便损毁监控,民警:你想多了……
来源:上善传媒  日期:2023-11-03  浏览量:  栏目:文章资讯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

但有人“不讲武德”

深夜

翻入同村居民家入室行窃

没有找到想“偷”的东西便损毁监控

自以为“瞒天过海”

实际是“掩耳盗铃”

……


10月19日晚7时许,滕州市东郭镇的居民许某报称:其家中的视频监控摄像头被人损坏。

接警后,滕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东郭派出所办案民警迅速开展现场勘查、走访摸排工作,并沿案发地点视频监控循线追踪,最终锁定嫌疑人系当事人同村居民许某启,并于10月20日将其抓获。

面对铁证,许某启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时我身上没有钱了,想找个地方弄点钱,我感觉许某家挺有钱,便翻墙进去,转了一圈没有找到值钱的东西,我就离开了,过了几分钟后,我又进入许家,在许家院子西边转悠时发现了摄像头,我害怕摄像头拍到我,就用拖把杆把它捣坏了。”许某启交代盗窃经过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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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目前,许某启因涉嫌盗窃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编辑: 滕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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