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辛民情 日期:2024-12-05 浏览量: 栏目:文章资讯

(一)投保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中以居民医保参保人身份投保的,应正常缴纳2025年居民基本医保)。
3、有既往症人员(不包括第4条中的人员),159元/人;
4、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10元/人。
(八)缴费期间:投保发布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24时止。
(九)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2025年1月1日0时起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止。
(十)退保:2024年12月31日24时保单生效前可全额退保,2025年1月1日0时保单生效后按条款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
责任一:住院医保统筹范围内费用保障。保险期间(入院日期2025年1月1日起)内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等赔付后个人负担部分,超过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按比例赔付。(1)起付线0.8万元;(2)赔付比例 无既往症给付比例为50%,既往症给付比例为45%;(3)保险金额0.2万元。
责任二:住院医保统筹范围外费用保障。保险期间(入院日期2025年1月1日起)内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发生的医保目录外的费用(不在限制清单内的诊疗项目及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按比例赔付。(1)起付线1.5万元;(2)赔付比例1.5万元至10万元(含)赔付25%;10万元以上赔付50%。既往症给付比例为30%;(3)保险金额20万元。
责任三:门诊特定高额药品(特药)费用保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师诊断需使用《“枣惠保”门诊特定高额药品目录》中符合疾病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特定高额药品费用(含我省创新药),经医保赔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扣除约定的起付线后按约定比例赔付。(1)起付线1.5万元;(2)赔付比例 无既往症给付比例为60%,既往症给付比例为50%;(3)保险金额80万元。
责任四:罕见病药品费用保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由专科医生诊断并开具处方,购买 《“枣惠保”罕见病药品目录》中符合疾病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特定罕见病药品、特殊疗效食品费用,经医保赔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扣除约定的起付线后按约定比例赔付。(1)起付线1万元(特殊疗效食品无起付线);(2)赔付比例 无区分,无既往症和既往症给付比例均为70%;(3)保险金额 30万元(特殊疗效食品费用限额0.3万元)。
保险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责任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任何其他途径获得对应费用补偿,保险公司按照上述保险责任标准计算的给付金额和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或药品费用余额中的较小者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生效日(2025年1月1日)以后入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保险责任给付范围;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间入院,但在保险责任终止日期(2025年12月31日)治疗仍未结束且次年未及时续保的,可享受合同期满30日内的住院治疗,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享受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未经过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等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在本产品保障期间内中断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或欠缴费,本产品仅承担在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对基本医保待遇未生效或失效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3.若因政策调整,“枣惠保”门诊特定高额药品目录、“枣惠保”罕见病药品目录清单中的药品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本产品责任三、责任四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费用继续承担给付责任。
4.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工作等原因,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至其它城市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在本产品约定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经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可向本产品申请理赔。
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产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五)被保险人不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有关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非保单年度内发生出院并结算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七)除另有约定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九)被保险人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其离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的情况。)。
(十)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付线,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十一)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及药品处方的开具与本产品《“枣惠保”门诊特定高额药品目录》及《“枣惠保”罕见病药品目录》的适应症支付范围不符。
(十二)每次药品处方超过一个月剂量部分的药品费用。
(十三)药品处方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支付范围约定用法用量,不符或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使用药品的适应症。
(十四)根据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审核确定对药品已经耐药(注释五)而产生的费用。
(十五)被保险人符合慈善援助用药申请,但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而发生的药品费用。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申请终止保障,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申请之日起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产品承保公司向参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对应的未满期保费。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产品承保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对于保单未生效前,此期间若缴费人提出解除本合同,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处理,并全额退还保险费至缴费人。使用医保历年个人账户购买本产品的,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或是否给付保险金,本产品承保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费用比例)×(1-经过日数/36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费用比例=0。
被保险人本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指枣庄市医疗保障局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异地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指符合枣庄市异地就医政策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
指由慈善机构设定的针对特定药品的慈善项目或捐助计划等。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确诊或开具处方时,属于与处方适应症治疗相关的临床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