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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辛人,文明养犬 “宠”我做起!
来源:北辛民情  日期:2024-12-11  浏览量:  栏目:文章资讯




文明辖区是我们的追求,和谐家园是我们的梦想。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环境,不仅是每个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个人素质和社会责任的综合体现。然而,不文明的养犬行为时有发生,已经影响辖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公共安全隐患,损害了辖区形象。为此,北辛街道给每一位养犬人带来文明养犬小贴士,呼吁大家文明养犬。


文明养犬小知识

一起来看看如何文明养犬以及狂犬病的小知识吧。

文明养犬



狂犬病相关知识

温馨提示



不文明养犬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第92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前遛狗不牵绳的现象仍比较普遍。“如果您遛狗不牵绳,即便是受害人有故意激惹狗的行为,狗主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完全免责。”


《民法典》特别规定了以下2种情形下不能对宠物主人进行减责或免责:


第一,宠物主违反管理规定,没有对宠物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未注射疫苗、遛狗没拴绳等),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宠物主饲养的宠物未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宠物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减责或免责。“只要您违反规定饲养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在宠物伤害到人的情况下,百分百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千叮咛万嘱咐


出门遛犬牵犬绳,犬只粪便要清理


遵守法律、文明养犬


遛犬请在规定时间内


让我们和狗狗一起建设和谐文明美好辖区环境


编辑: 滕州市北辛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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