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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来源:上善传媒  日期:2026-09-12  浏览量:  栏目:文章资讯

滕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安全事故及空气、噪音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辛街道、龙泉街道、荆河街道、善南街道、东沙河街道、张汪镇、羊庄镇、姜屯镇、鲍沟镇、官桥镇、木石镇、柴胡店镇、南沙河镇、洪绪镇全域,以及界河镇、龙阳镇、东郭镇枣菏高速—临滕高速以南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下列时段内,本市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内,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并消除安全隐患。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2月26日发布的《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同时废止。


附件:滕州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示意图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0日


附件:

滕州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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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滕州政务公开网站

编辑: 善南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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