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随意将共享单车扔进河中,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滕州融媒讯 共享单车给我们的出行带来了便利,缓解了交通压力,成为了不少市民的选择。然而,在方便市民使用的同时,共享单车却屡遭“黑手”。12月24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两河长廊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共享单车被人直接扔到了结冰的河中,他们积极进行打捞,才将车辆拉上了岸。
当日下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两河长廊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巡查至府前路茂源大桥附近时,看到共享单车躺在结冰的河中。“为什么这么对待共享单车?不使用单车就不骑,为什么狠心丢到河里,好好的车子就这么给糟蹋了,真是让人气愤。”“也可能是醉酒的人把单车扔到河中的,这种行为真是太可恶了。”……围观的市民看到冰面上的共享单车,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看到眼前的一幕,执法人员向周围的人借来了绳子,将绳子一次次甩入河中,花费了半个多小时,才把共享单车打捞上来。
据了解,为了保障共享单车的安全,更好地规范用车,减少不文明行为的发生,共享单车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设置了禁停区。可是,一些人却对此视而不见,不爱惜车辆。在此,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两河长廊管理办公室提醒广大市民,在使用共享单车享受便利的同时,也要爱惜车辆,文明骑行。
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杨知州律师表示,随意将共享单车扔进河中,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我国法律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廖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