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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降低保障升级,49元起保一年?
来源:上善传媒  日期:2023-11-23  浏览量:  栏目:文章资讯


参保须知及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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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完整阅读并正确理解“枣惠保”保险产品所适用的保险条款、参保须知、理赔须知等各项内容,并特别就其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的内容进行阅读,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全部内容。本人确认被保险人信息填写无误,被保险人符合参保条件。

一、参保须知

1. 投保范围:全体参加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注释一)的在保人员。

2. 年度保费

(1).0-18周岁无既往症人群49元/人;

(2).19-50周岁无既往症人群69元/人;

(3).51周岁以上无既往症人群99元/人;

(4).有既往症人群(不包括第五条人员),139元/人;【备注:历史数据标记门诊慢性病以及自2020年11月1日0时至2023年10月31日24时,此时间段内(住院日期)享受过大病(居民大病、职工大额、职工大病)报销待遇的将界定为既往症人群。】

(5).低保、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返贫检测对象人员10元/人

(6).年龄以保单生效日为准(2024年1月1日)

3. 缴费期间:投保发布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24时止。

4. 保险期间:“枣惠保2024”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止。

5. 投保份数:每位被保险人仅限投保1份,重复投保不叠加保障内容。

6. 缴费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仅限于: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监护人须确定对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拥有法定监护权,确定所填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信息真实有效,确定承担为该未成年被保险人支付保费、办理保全理赔等义务;如有不实,该缴费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7. 退保:2023年12月31日24时保单生效前可全额退保,2024年1月1日0时保单生效后按条款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使用医保历年个人账户购买本产品的,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或是否给付保险金,本产品承保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8. 缴费渠道及方式

(1)投保人可以通过“枣庄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投保;

(2)微信搜索“枣庄医疗保障服务号”枣庄医疗保障订阅号”“枣惠保”公众号进行投保

(3)腾讯微保小程序、支付宝APP搜索“枣惠保”进行投保;

(4)投保人可以通过有销售“枣惠保”资格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提供的链接)进行投保。

(5)用人单位可统一为员工投保;

投保人根据投保指引,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云闪付APP方式为本人或符合投保条件的其他人投保缴费;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可以为本人及近亲属(配偶、子女、本人父母、配偶父母)办理投保缴费。

9. 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申请终止保障,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申请之日起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产品承保公司向参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之日对应的未满期保费。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产品承保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对于保单未生效前,此期间若缴费人提出解除本合同,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处理,并全额退还保险费至缴费人。使用医保历年个人账户购买本产品的,无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或是否给付保险金,本产品承保公司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费用比例)×(1-经过日数/36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费用比例=0。

本产品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共同承保。

10. 医保历年个人账户支付约定:符合枣庄市医保历年个人账户支付规定的用户,可以用医保历年个人账户支付本产品保险费,详见本产品参保页面的《医保历年个人账户支付授权书》。

11. 本产品仅提供电子个人参保凭证(电子分户单),不向个人提供发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个人参保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12. 偿付能力告知

共保体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各公司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最新一期风险综合评级、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查询地址如下:

13. 适用条款:

本产品适用条款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城市定制普惠版)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251202011040197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城市定制普惠版)附加住院自费医疗保险条款》(注册编号:C00010832522020120111571)。

14. 关于使用医疗保险的约定:

(1) 被保险人享受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未经过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扶贫特惠保等报销的,本产品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 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或在本产品保障期间内中断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或欠缴费,本产品仅承担在枣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期间发生的保险责任,对基本医保待遇未生效或失效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3) 若因政策调整,“枣惠保”门诊特定高额药品目录、“枣惠保”罕见病药品目录清单中的药品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本产品责任三、责任四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费用继续承担给付责任。

(4)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工作等原因,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至其它城市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在本产品约定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经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可向本产品申请理赔。

15. 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产品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应当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支付的。

(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 在境外就医的。

(5) 被保险人不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6) 非保单年度内发生出院并结算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 除另有约定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8) 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被保险人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其离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的情况。)。

(10)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 高额药品处方与本产品《“枣惠保”门诊特定高额药品目录》的支付范围不符。

(12) 每次药品处方超过一个月剂量部分的药品费用。

(13) 药品处方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支付范围约定用法用量不符或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使用药品的适应症。

(14) 根据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审核确定对药品已经耐药而产生的费用。

(15) 被保险人符合慈善援助用药申请,但因被保险人个人原因未提交相关申请或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援助项目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而发生的药品费用。

16. 本产品承保公司在本产品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各项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等)获得补偿,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治疗所需的医疗费用,本产品承保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内按照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各项保险金。

17. 本产品“产品说明书”以及《参保须知及声明》与本产品保险条款中不一致的,以本产品“产品说明书”以及《参保须知及声明》中的相关约定为准。


二、缴费人说明


1. 本人已就本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内容向所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已就下述《被保险人声明》内容对其进行了明确说明,且已征得其同意为其购买本产品。
2. 本人确认被保险人信息填写无误,被保险人符合参保条件,被保险人知悉本产品关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约定。
3. 本人确认并知悉,本产品需先行缴纳保费,保险合同自2024年1月1日零时正式生效。


三、被保险人声明



1. 本人/本人监护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参保须知、产品详情、保险条款等展示的信息,对其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本人监护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
2. 本人/本人监护人确认填写信息真实有效,本人如有隐瞒或告知不实,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人/本人监护人知悉并同意本产品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国寿财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人保财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阳光财险)、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太平洋寿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太保财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平安财险)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亚太财险)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紫金财险)共同承保,由全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经纪服务,由微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蚂蚁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销售。
3. 本人/本人监护人确认符合参保条件。
4. 本人/本人监护人确认并知悉,本产品需先行缴纳保费,保险合同自2024年1月1日零时正式生效。
5. 本人/本人监护人授权本产品的所有承保公司及其委托机构向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调阅、摘抄、复印与本人参保、理赔及其它与本保险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本人/本人监护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6. 本人/本人监护人同意服务平台及保险人通过即时通讯(包括微信)、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等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










来源:枣惠保



编辑: 滕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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