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雪萱
在孔门弟子中,公冶长和南容相当特殊。两人既与孔子具有师生关系,同时也是姻亲关系:孔子的女儿嫁给公冶长,另将其侄女许配给南容。如果特别就公冶长其人其事观,再细究孔子何以中意并安心将爱女交托公冶长,成就一桩婚姻美事,便会发现,孔子除有超乎世俗眼光的知人睿识,更对人格德行与婚姻的价值意义,有其敻绝而通达的独见。
《论语·公冶长》首章:“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以其子妻之。”所谓“缧绁”,依何晏《论语集解》援引孔安国的注释:“缧,黑索也。紲(即绁字),挛也。所以拘罪人。”简言之,“虽在缧绁之中”,相当于今语所谓“身陷囹圄”,意指牢狱之灾。平心而论,即便至现代讲求婚恋自由的社会,父母或长辈以及舆论的标准,仍难真正接纳一位曾遭受判刑罪处罚的女婿,也不大可能对其过往背景全无疑虑。
众所周知,孔门弟子皆为有善行之贤士,且孔子观人论事,也不以他人言论与“主流标准”为唯一法式,而是别有更全面而通达的考量。关于公冶长的事行记述,在《论语》中仅只一见,因而不易对此人生平有更完整的认识。然如参考《孔子家语·七十二弟子解》所言:“为人能忍耻,孔子以女妻之。”由“为人能忍耻”,便可推测,公冶长应有相当坚实的心志与德养。
究实而言,无论从长辈觅婿或女子择夫的立场,最应关切的,当是其人格是否正直,能否存心良善,审辨为事的后果,并顾及妻儿家庭之安危。不因自己怀恨与私怨,轻易得罪他人或树敌,旁生不必要之事端,牵连亲属。就这角度看,公冶长平时自脩与待人处物的行止,当是为孔子所认可与信任的。
孔子之所以谓公冶长“非其罪也”,或可从两方面来看。一是涉及执法者断案与量刑时的心态。孔子所谓:“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律法之严明与公正,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关键;然而,律法是否能够落实施行,用刑是否合乎比例原则,取决于断案者的良心与操守。礼乐的创制理想,原是出于对人性的真实体察,从而肯认人性之美善。刑罚与律法,纵然未必能护持人性之良善,最低限度,也不应枉滥施罚,陷义人于不义。
从另一方面看,公冶长之狱刑原属无妄之祸,孔子却仍愿选择将爱女托付终身,其中因缘固难臆测,但笔者认为,公冶长的人格特质与承当气魄,应极受孔子赏识与认许。换言之,孔子择婿,并非从家世财力、过往背景、社会声望,或基于似之而非的表象式观察与既定成见观,而是本于为人与为事之操守,面对顺逆境遇之能力,面对成家责任之态度,综合上述面向作为其标准。即便置于今日,孔子的深弘识见,仍值吾人参照与细玩。